奧推網

選單
財經

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

徐某某任某保險公司業務顧問。2016年12月19日該保險公司釋出人員配置調整公告,公司根據年度考核排名,最後5予以自動解除處理並不給與任何補償。該公司2016年度考績彙總表顯示:徐某某排名第43位,共47人,倒數第5名。2017年1月4日該保險公司對徐某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徐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仲裁結果】

仲裁委支援徐某某的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維持仲裁判決,法院認為雖然單位有自主經營權,但是對於員工的解除要合理合法,相關法律法規重明確指出解除需要符合一定調解,而本案中的解除只是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且此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不合法,視為無效。

【風險提示】

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在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末位淘汰,該規定也會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無效。並且,“末位淘汰”也不等同於 “不能勝任”,“不能勝任”是指勞動者不具備完成崗位任務的基本工作能力,但是即使所有人都勝任工作,也有人會排名末位,即使所有人都不勝任工作,也會有人排名第一,所以兩者並不能直接劃等號。

單位在解除員工時一定要謹慎,避免不必要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