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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被拆遷人諮詢史主任:除了得不到合法補償而焦慮不安外

近,有被拆遷人諮詢史主任:“除了為得不到合法補償而焦慮不安之外,還會擔心遭遇強拆!比如外出期間被強拆、住院期間被強拆、夜間被強拆,強拆之時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拍照錄像進行取證,被拆之前也沒有任何的蓋章的檔案,被拆之後又找不到哪個部門來承認,這種情況怎麼辦?”想起訴難道就沒辦法了嗎?

無論是否有證據證明強拆主體,無論是否有證據證明強拆損失,該有的合理補償一分也不會少,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為你講解,為什麼沒證據證明強拆主體,也能勝訴。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強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據此,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徵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釋出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一)、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之間因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

初步證據要拿到達成協議獲滿意補償

在諸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徵收維權訴訟案件中,各級、各地區的法院已開始較為普遍的適用“推定”強拆實施主體的判決理由,進而根據被徵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礎性證據來推定縣、鄉政府系強拆行為的實施者。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適用無疑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是一個利好訊息。

但是透過現有的“推定”強拆實施主體的案例可知,被徵收人負有提供事實根據的初步舉證義務,如透過徵收決定公告,與徵收專案有關的其他通知性檔案,地方媒體的新聞報道,強拆現場的照片、錄影,強拆前後與徵收方人員溝通的電話、談話錄音等等證據來初步證明房屋遭強拆系縣、鄉政府組織實施。

一般而言,這些證據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證據鎖鏈”,雖不至於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夠基本使人確信強拆行為系政府所為。只有這樣,法院才會依法進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徵收人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涉案強拆系我機關所為”“我機關無法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某一強拆行為”這樣的意見。

史律師提醒

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應當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確定。通常情況下,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該行為的主體就已確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行為的適格主體在起訴時難以確定,只能透過審理並運用舉證責任規則作出判斷。

老百姓主要可以初步證明行政機關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徵收與補償的法定職責,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託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