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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簡便方式電子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

本報訊 記者張晨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據介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透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司法確認程式、簡易程式及小額訴訟的程式、獨任製程序、線上訴訟及送達規則等進行了修改並新增7個條文,整體條文順序發生了變化。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所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與新民事訴訟法不一致,相關條文表述也亟待調整。

《決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民訴法解釋》條文序號和條文表述進行適應性修改,共計16個條文。《決定》修改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修改程式轉換和程式異議的相關規定、修改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修改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的相關規定,並調整所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序號和司法解釋自身的條文順序。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的條件由“案情複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為下一步細化程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同時,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根據新民事訴訟法關於電子送達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電話、簡訊、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此外,《決定》還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將第九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中的“撫育費”改為“撫養費”,確保《民訴法解釋》與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持一致。(張晨)

(法治日報)

【來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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