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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將不愉快購物體驗發社交平臺獲300萬瀏覽量,商家以顧客詆譭商業聲譽為由將其告上法庭

購物體驗不佳

顧客將經歷發到網上引發商家不滿

遂將顧客告上法庭究竟是商家名譽權受損?還是顧客消費權利被侵犯?

網路平臺分享購物體驗遭起訴

廣西玉林,陸某經營一家售賣服裝及飾品的零售店。店內一個貨架的中上部張貼有A4紙大小的告示,上寫有“請勿試戴”的黑色文字,下面寫有“發現試戴,視為自願購買,無死角監控,發現不法行為,堅決報警,不私了”的淺灰色文字。

2022年3月24日,被告呂某到該店購物,並在店內試戴了一個耳環,原告的導購員在沒有事先告知店裡的耳環不能試戴的情況下,以店裡已經張貼有“請勿試戴”的告示為由,要求被告購買試戴過的耳環。被告呂某表示沒有注意到告示,不想購買,最後在導購員的要求下還是購買了該耳環。

當晚,被告在抖音平臺、微信朋友圈釋出影片作品,影片內配有原告店面情況和當晚購買商品的照片,且有文字說明“被強制消費了,不是說幾十塊錢的東西,看了幾分鐘都沒有人過來,也沒注意看到模糊的提示語,一戴上去馬上就有人過來說必須買這對耳環,是真的不適合我的臉型,我說買另一副也不同意……金店都可以試戴呢!戴個耳環就不安全了?”

影片引起大量網友圍觀,商家知悉後認為該段影片明顯詆譭原告商業聲譽,嚴重影響正常經營,是其銷售業績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陸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實,該作品有3800多個點贊以及3600多條評論,截至開庭,該作品已有300多萬的瀏覽量。另查實,在原告聯絡到呂某後,其微信朋友圈涉及本案的作品已經刪除,呂某也將該抖音上的作品設為私密,外人無法檢視。

法院:影片內容不存在侮辱誹謗

法院判決結果為:駁回該店的訴訟請求。本案是名譽權糾紛,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該店作為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享有名譽權。被告呂某在抖音平臺、微信朋友圈釋出照片及短影片的內容是否侵害了該店的名譽權,應當根據呂某是否實施了侵害名譽的行為予以認定。

被告呂某在網路上釋出的照片和影片內容,主要是原告店面的情況,以及店內所購買的商品。影片配有文字說明“被強制消費了”,其文字主要是陳述購買經過及購物體驗,並無故意扭曲事實,侮辱、誹謗原告的行為,該作品也沒有大量針對原告商店的惡意評論,實際上沒有損害到原告的名譽,被告呂某釋出抖音平臺、微信朋友圈上的照片、短影片沒有侵害原告的名譽,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商家行為已構成侵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對自己店堂告示的內容負責,不能以無效的店堂告示限制消費者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該店沒有事先將“不能試戴”的情況告知被告呂某,以已經張貼有店堂告示“請勿試戴,發現試戴,視為自願購買”為由,要求被告呂某購買其已經試戴過的耳環飾品,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