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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為由“變相”辭退?國美被判向工齡近十年員工賠償4.29萬元

8月26日訊息,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大連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大連國美”)被判向曾在該公司工作近十年的高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4。29萬元。

民事判決書顯示,高先生於2011年7月20日入職國美公司從事防損工作,於2021年1月17日被開除。

據悉,2020年10月,大連國美為最佳化內部機構,決定將高先生從事的防損崗位取消。2020年11月27日,大連國美人力資源部主管宋女士與高先生電話溝通高先生防損崗位最佳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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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當高先生問到崗位最佳化的具體內容時,宋女士稱,“實際上就是叫離職”。

2020年12月23日,大連國美出具通知載明,因工作需要,借調莊河店高先生支援樂都匯店群主相關工作,支援開始時間2020年12月22日,結束時間視工作情況另行通知。2020年12月30日,高先生在與宋女士進行溝通時明確表示,不同意去樂都匯店支援。2021年1月17日,大連國美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高

先生

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雖然大連國美與高先生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載明,高先生應完成大連國美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但是這種用工自主權不能濫用。本案中,大連國美在庭審中認可在莊河市也有類似樂都匯店群主的工作崗位可安排的情況下,卻將高先生的工作地點由莊河市調整至大連市,加之,高先生的工作地點調整到大連後,工作內容及工資待遇未發生變化,但工作地點與原工作地點距離較遠,住房、交通等生活成本將大幅提高,基於此,大連國美調整高先生工作地點的行為有失公允,不具有合理性。

高先生共在大連國美工作9年零5個多月,按照法律規定,大連國美應向高先生支付19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鑑於高先生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258。62元,大連國美應向高先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42913。78元。(文|《財經天下》週刊 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