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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充值約20萬元,網路遊戲終止運營,虛擬財產的損失誰承擔?|案例來說法

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購買了最好的裝備,可遊戲說停服就停服……玩家心碎一地!運營商否認侵權,造成的損失誰來擔?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網路遊戲虛擬財產侵權案件,認定手遊運營商具有過錯,構成侵權,應按玩家充值金額的一定比例賠償玩家的遊戲道具損失。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網路遊戲停服,玩家訴至法院

成先生是某款手遊的玩家,在玩遊戲期間一共向該款手遊充值約20萬元。2019年10月31日,該手遊運營商釋出停止遊戲運營的公告,並表示會將遊戲玩家歷史充值總額的5%轉移到其他遊戲作為補償。隨後,成先生將涉案手遊運營商告上法庭,主張涉案手遊運營商停止遊戲運營侵害其合法權益,要求退還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3萬餘元,以及賠償因終止運營而將失效的遊戲服務摺合100萬餘元及利息等。

某手遊運營商稱,其終止網路遊戲服務運營並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侵權!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手遊運營商侵犯了虛擬財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路本身以及存在於網路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網路虛擬財產範圍非常廣泛,除網路本身外,還包括特定的網路服務賬號、即時通訊工具號碼、網路店鋪、網路遊戲角色和裝備、道具等。本案中,成先生主張的遊戲財產,具有財產利益的屬性,可作為網路虛擬財產,依法予以保護。

圖片源自站酷海洛

某手遊運營商停止運營涉案手遊的行為,造成了成先生涉案遊戲賬戶內相關網路虛擬財產的滅失。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手遊運營商處分上述財產時,既沒有法定的權利,也沒有成先生約定的同意,因此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而對於原告成先生損失的確定,應根據具體情況綜合來看。

對於涉案手遊停止運營時剩餘的遊戲貨幣,

手遊中的遊戲貨幣由法定貨幣直接購買獲得,在其沒有兌換成其他遊戲道具之時,成先生並沒有獲得對應的服務,故某手遊運營商應當賠償對應的人民幣金額。

對於涉案手遊停止運營時剩餘的遊戲道具,

涉案手遊賬號中剩餘的遊戲道具,系成先生在遊玩過程中取得的,即便涉案手遊繼續運營,亦無法將該部分遊戲道具直接兌換成人民幣。鑑於成先生已經接受了一定期限的遊戲服務並享受了遊戲樂趣,法院根據成先生充值的全部金額、遊戲時間等酌情確定遊戲道具滅失的賠償金額。

最終,法院判決某手遊運營商賠償成先生3萬餘元及利息,駁回成先生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說法:

網路虛擬財產依法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網路虛擬財產依法受到保護。

網路遊戲中具有財產利益屬性的遊戲道具,屬於網路虛擬財產,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

在遊戲中,虛擬財產可以根據獲取來源的不同分為充值類虛擬財產和非充值類虛擬財產。

充值類虛擬財產是玩家充值後直接獲取或兌換的尚未使用的遊戲道具。對於充值類虛擬財產,若玩家在受到損失時,尚未享受該財產所帶來的回報,則網路遊戲運營商有義務將玩家充值的該部分金額予以返還。

非充值類虛擬財產是指玩家在遊戲的過程中獲得的虛擬財產,如任務獎勵、關卡掉落等。對於非充值類虛擬財產,在判斷玩家的虛擬財產損失時,應當結合該財產的獲取來源、難度,玩家在消費中產生的樂趣、享受服務的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確定虛擬財產的數額。

在網路虛擬財產權利糾紛中,權利人有證明自己遭受損失的具體大小的義務,但是基於相關資料主要儲存於網路遊戲運營商伺服器中的客觀情況,權利人承擔舉證責任往往依賴於遊戲運營商的配合。因此,在權利人已經完成初步舉證的情況,網路遊戲運營商又不提供新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支援權利人所主張的虛擬財產的種類與具體數量。

現在越來越多的經濟活動在網路上進行,虛擬財產的表現形式也不僅僅只有遊戲道具這一種。本案透過對遊戲道具損失的界定和其保護邊界的闡明,以期觸類旁通、以微知著,更好地規範社會預期,指引社會公眾行為。只有夯實了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明晰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邊界,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律的社會功能,保障數字經濟的有序發展。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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