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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議庭成員如調整,應及時通知當事人

新京報訊(記者沙雪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執行機制的意見》印發,明確合議庭成員確定後,因故確需調整成員的,由院庭長按照職權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在辦案平臺標註原因,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10月26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執行機制的意見》明確,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閱卷、庭審、評議、裁判等審判活動,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式、裁判結果等問題獨立發表意見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關於合議庭的產生方式,《意見》明確可以透過指定或者隨機方式產生。因專業化審判或者案件繁簡分流工作需要,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輪換交流。屬於“四類案件”或者參照“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院庭長可以按照其職權指定合議庭成員。以指定方式產生合議庭的,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意見》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庭長指定。院庭長參加合議庭的,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

關於合議庭成員的調整,《意見》規定,合議庭成員確定後,因迴避、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成員的,由院庭長按照職權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在辦案平臺標註原因,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意見》還規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案件,原合議庭成員及審判輔助人員均不得參與辦理。

編輯 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