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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時期,族田和義莊迅速發展,宗族福利普遍得到了保障

宗族福利來源於宗族,故清代宗族的平民化發展,是宗族福利普遍的前提;敬宗收族的傳統,是清代宗族以福利供給為己任的動力,是宗族福利普遍的保障;清代統治者對宗族收族行為的積極提倡,以及對宗族福利的保護,進一步調動了宗族興辦宗族福利的積極性,是清代宗族福利普遍的外在助力。

我國的宗族制度古已有之,自西周始,經歷了三個大的發展階段:春秋前的宗法宗族制度,魏晉至唐的世家大族宗族制度,宋以後的祠堂族長的族權式家族制度。

而明清又與宋元有所不同,宋元時期大多是,科舉取士出身的官僚組建宗族,明清時期組建宗族的條件,進一步下移,官紳和學紳皆可以組建宗族,到了清代,宗族制度進一步民眾化、普遍化,因此清代的宗族遍及民間。

宗族福利的來源是宗族,因此,從來源上,宗族的平民化發展,是宗族福利普遍的前提。魏源曾說:天下直省郡國各得是數百族,落落參錯縣邑間,朝廷復以大宗法聯之,俾自教養守衛,則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水旱凶荒有恃。一語形容了清代宗族的普遍和作用。

宋代之後,宗法制呈現鬆弛化,地主、官僚對當時的社會等級秩序的不穩定,和宗族宗法制的破壞十分擔憂。因此,既為了封建國家的長治久安,也為了使自己子孫長享富貴,宋以後的統治者和地主、官僚們不遺餘力地重建家族制度。

人們實際用來維護宗法制度的手段,是建立族田義莊,建祠堂用以敬宗,置族田用以收族,從精神和物質上團聚家族,以實現收族的目的。

宋代以後,有條件的宗族都會建祠堂、置族田,敬宗收族已經成為一項宗族傳統和使命,在收族的過程中,為使族人不致離散,宗族利用本族族田的收入,對族眾提供了尊高年、慈孤弱等多種福利和救濟的專案,贍濟有需要的貧困族眾。

因此,敬宗收族的傳統,有助於宗族福利的發展。滿清皇帝為化民成俗、尚德緩刑,紛紛頒佈聖諭,明確提倡民間建立宗祠、教訓子弟、宗族承擔其對族中貧困族人,進行贍濟的職責等,並要求在全國範圍進行宣講。

同時,為倡導宗族的族產互助,鼓勵民間大辦義莊,清政府還明文規定:義田如逢歉收,一概停捐,義田應完錢糧,州縣官墊捐,給義莊以減免租稅等優待。

這一規定是對民間自置義田、辦義莊的肯定,為清代義田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並且,清代對於族田典賣的行為嚴格懲罰,乾隆二十一年江蘇巡撫莊有恭曾上《請定盜賣買祀產義田之例以厚風俗疏》。

次年,清律中增加了盜賣買族田的懲罰條例,規定:凡子孫盜賣買祖遺祀產十五畝以上者。嚴格的規定,遏制了侵害義田的行為,保護了宗族福利的發展。因此,清代政府對宗族福利的提倡,及對此的政策,進一步推動了清代宗族福利的發展。

按福利的來源劃分,宗族中的貧窶人士能夠獲得的宗族福利,主要有族人互助和族產保障。族人互助,是指以族人的憐憫之心,幫助同族困難之人。

現存的清代宗譜文獻中,留下了很多關於勸誡平居則同安樂,患難則共扶持,貧弱之戶,富實者宜時周恤之的族規族訓,提倡族人對遭遇災荒的不幸族人、貧苦無依的孤兒、節婦等給予幫助。但是這些人能否受到救恤,並沒有制度上的約束和保障,因此這種族人之間的互助行為,不足以稱之為制度,本文的主要考察內容並不在此。

族產保障是指以族田、義莊等公共族產救濟族人,由於公有族產在福利方面的使用,通常以規條、規則等制度化形式加以確定,義莊通常訂立有明確的章程規條,規定對族人資助專案和力度等,族田收入的使用,通常也都有章可循,族產保障不是零散無序的、具有一定的規範化。

這使得族產保障,成為一項具有一定常規化的制度,故可以稱之為,自治性福利制度,是本文考察的物件。族產保障主要依託於族產,清代用於公共事務支出的公有族產,主要是族田和義莊。

由於農業社會中田地的收入比較穩定,有條件的家族都置有族田,按照田地收入的用途。義莊最早是收、貯、放義田田租的所在,為義田比較多的宗族所設,經過長期發展,義莊的概念有所擴充套件,在很多場合,義莊已經成為了贍族組織的代名詞,本文亦不準備對義莊的概念嚴格區分,擬採用寬泛的義莊含義:用於服務本宗族的田產及其組織機構。

清代已經幾乎看不到範氏義莊,負擔所有族人生活的盛況,清代的義莊,主要資助貧窶族人的生活。清代的族田和義莊數量均得到很大發展,族田至少新增431例,遠盛於宋明,義莊也得到極大發展。清代的族田和義莊發展迅速,建立數量遠超過宋明,均為歷代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