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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一個基本協議。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很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都是口頭約定的,並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隱藏著一個巨大的法律風險。

案情簡介:

吳某於2017年3月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從事辦公室文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9月因吳某工作表現不好,公司將其開除,吳某2010年3月至9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月。吳某因不滿被公司開除,於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賠償金。

食品公司認為吳某工作表現不好出現工作失誤屬於違紀行為且該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此外,公司沒有與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吳某自己拒絕簽訂,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及經濟賠償金。

審理結果:

該案經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主張吳某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其無法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及規章制度;此外,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因吳某拒籤,因此仲裁委裁定公司向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元,支付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18000元。

案件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會面臨一個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