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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500萬元債務的劉先生身亡,繼承人放棄繼承,他留下的房子和“爛攤子”歸誰?

大興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案件,欠下500多萬元債務的劉先生因病去世後,其繼承人均放棄繼承其遺產:一套價值289萬多元的房子。這套房產該如何處置?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法官可以直接執行其遺產,但有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法院需要變更遺產管理人——大興區民政局為被執行人。

據悉,這是民法典實施後,全國首例將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變更為被執行人的案件。

被執行人突然病逝繼承人紛紛放棄遺產

2020年5月,正值壯年的劉先生突發腦溢血去世。他的猝然離世不僅給家人帶來巨大悲痛,也留下了一個“爛攤子”:到病逝時劉先生欠下銀行四筆貸款,共計500多萬元。

其中,2017年劉先生將自己的一處房屋抵押給銀行,借款200萬元,但此後劉先生未按期還款。銀行確認劉先生應償還本金、利息等共計193萬多元。2019年3月,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5月,法院拍賣上述涉案房屋,拍賣款共計289萬多元。然而,就在進一步執行過程中,劉先生病逝。

被執行人劉先生的去世意味著,其財產變成了遺產,法院需要變更被執行人。劉先生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別為妻子、女兒和父母,他們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劉先生也無兄弟姐妹。

“劉先生這種情況,按照民法典實施之前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他的遺產。”程立法官說,但是隨著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實施,這種情況發生了改變,“法院的執行不能繞過遺產管理人。”

只要繼承開始就存在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程立法官解釋,“遺囑執行人”這一概念出現在繼承法中,遺囑執行人就是有權執行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使遺囑內容得以實現的人,但遺囑執行人只適用於遺囑繼承,不適用法定繼承、無人繼承遺產等其他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1145條,繼承開始後,無論被繼承人是否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都會存在遺產管理人。”程立法官說,現實中常見的一種情形是被繼承人雖然沒有遺囑,但遺產較為清晰,沒有債務,繼承人之間也沒有爭議,“此時繼承人可能不會推選遺產管理人,那麼繼承人就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雖然他們可能意識不到自己的這個法律身份。”

而現實中關於遺產繼承的糾紛也很多,例如繼承人之間存在較大爭議,或者被繼承人同時留下了遺產和債務,再或者無人繼承遺產,那麼這時遺產管理人的作用就會凸顯。

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門變更為被執行人

劉先生執行一案就屬於“同時留下遺產和債務,且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複雜情形。此時該如何執行呢?

與民法典上述規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做了相應調整,刪除了“直接執行遺產”的表述:“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在遺產分割前,即使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法院也應變更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

“只是在不同情形下,被變更主體分別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推選的管理人、共同繼承人、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程立法官說,在劉先生的案件中,他既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也沒有推選遺產管理人,且共同繼承人均明確放棄繼承,此時,只能由劉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劉先生生前住所地為北京市大興區,對應的民政部門為大興區民政局,故大興區法院依法裁定將大興區民政局變更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裁定作出後,民政局沒有提起復議,裁定生效。

遺產管理人三問

為何選定民政部門擔任?

■民法典第1160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民法典為何將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列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下的遺產管理人呢?程立法官解釋:“關於無人承受遺產的處理,各國繼承法均有規定,且均採用無人承受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的做法,我國也不例外。”

民政部門作為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政府機構,瞭解當地社情民意,也承擔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職責,其有處理無人承受遺產的優勢;在部分農村地區,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其對所屬村民的家庭關係及相關親屬情況、財產狀況較為熟悉瞭解。正因如此,民法典第1145條賦予了民政部門和村委會這一法定職責。

“但是,如果死者有債務,一般會首先清償死者的全部債務,在清償債務後遺產還有剩餘,才會將剩餘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程立法官說,劉先生執行案就屬於這種情況。

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民法典第1147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產管理人承擔著比較重要的職責。”程立法官以第一款為例解釋道,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存款、不動產、貴重動產等實物財產大都瞭解,但是一些非實物類財產,例如股權、基金、數字貨幣等則較為隱蔽,不易被繼承人掌握,極易造成遺產的遺漏。“因此,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可以有效地保障遺產的詳盡、完整,確保遺產安全。”

又例如第三款,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是一套破舊的房屋,那麼遺產管理人要及時組織修繕,如果遺產中存在生鮮易腐貨物,那麼遺產管理人要及時變賣處理。

再回到上述劉先生的執行案,不排除劉先生還有其他遺產,民政部門成為遺產管理人後,一個主要的職責便是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之後根據遺產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未盡到職責怎麼辦?

■民法典第1146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如果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4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這一個非常新的司法實踐,大興區法院和大興區民政局都高度重視。”程立法官說,大興區法院著力於實現此類案件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並希望能與相關責任部門就民法典實施後出現的新問題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本案中,大興區法院與大興區民政局溝通協調,透過召開法律會商會,研討遺產管理人如何履行職責,並就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提供法律上的支援,以期對債務清理達成共識。

“下一步執行中,大興區法院將根據劉先生的債務情況,為各債權人制定參與分配方案,先對上述拍賣的房款289萬元進行分配。”程立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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