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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知縣權力有多大?雖是七品芝麻官,管的事情卻不少

經常聽到有人將過去的知縣及現在的縣官,都稱之為七品芝麻官,並將二者進行簡單地類比,對此筆者很不以為然,並一直有話要說:誠然,古代的知縣與我們現在的書記、縣長一樣,都是一個縣的最高行政或權力長官,統領著一個縣的各種事務、各項工作。

但是,古代的縣官、古代的知縣無論是從級別地位、抑或是職責許可權等方面都與現在的書記、縣長不是一個層次、不是一個量級。

在此,筆者以清代的知縣和我們現在一個省下面的書記、縣長相比~~

首先是在級別地位上。

在級別上,清代的知縣、除京縣外,其他的均為正七品,在清朝九品十八級裡面排在非常低的一個層次裡;而我們一個省下面的書記、縣長一般都是正處級,在正國、副國、正部、副部、正廳、副廳、正處、副處、正科、副科這十級官員、十級領導幹部中排在第七級。我們現在的縣官從層級上,至少相當於清朝的五品官。在地位上,無論是政治地位、還是社會地位,現在的書記、縣長都比較高,至少比古代的知縣要高。

其次就是在職責許可權上。

古代的知縣主要有四項基本職權,即錢穀、刑名、治安、教化。

錢穀,

即按人頭和耕地面積收稅;同時承擔興修水利、發展農業之責。

刑名,

即司法查勘審判,負責對地方民事案件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查勘、審問及判決。

治安,

即負責維護地方公共安全,追捕盜賊等違法犯罪分子。

教化,

即主持祭典,興辦縣學、主持童生科舉,宣導法令,撫弱濟困等。由此可見,我們古代(清朝)的知縣就相當於履行著如今農業局長、水利局長、稅務局長、教育局長、民政局長、司法局長、公安局長及法院院長的職權。

而我們現在的書記、縣長履行的職責就非常寬泛,具備的權力就非常之大了!除了古代知縣的上述職權,還包括縣域社會發展規劃與改革、財政資金的預算與分配、工業商貿、文化旅遊、城鄉建設、市政管理等等方面;而作為書記,還包括對縣屬官員的人事任命、紀律監督等職權。

最後就是在所屬部門及人員編制上。

古代,如清朝的一個縣衙門沒有所謂的下屬部門,其僅設定三班六房負責協助縣官處理各項事務,六房即參照中央六部——-吏、戶、禮、兵、刑、工而設定。六房書吏一般為24人,均只相當於現在的一般辦事員、或至多科員(而另外一些負責行刑、捕盜的衙役也最多二、三十人、且這些人員均為臨時工)。

此外,一個縣除有一名正式領導編制的七品知縣外,還有八品縣丞、九品主簿等輔助官員,較大的縣還會另設典史、教諭、巡檢等低等級輔官;一般被納入朝廷編制的官員,絕對不會超過10個。一個縣衙門正式人員至多30人 ,如加上衙役等臨時人員也最多50到60人,比我們現在一個縣屬大局絕對都要少得多!

而我們如今是一個縣 ,一般會設定各類直屬部門40多個,擁有正式行政編制的人員一般不會少於600人,如加上事業編及臨時人員可能會超過1000人(這還不包括下轄鄉鎮的)。一個縣,除書記、縣長外,還會有其他縣級、副縣級領導20多人;各個部門的正科級主官40餘人,副科級副官1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