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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車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利益--損害知情權限制選擇權

中國江蘇網訊 (記者 許海燕 洪葉) 5月19日,省消保委釋出《新能源汽車行業不公平格式條款調查報告》。

省消保委選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能源汽車品牌作為樣本進行調查,調查收集14家新能源汽車企業的47份協議。14家新能源車企協議,一般分為使用者協議和隱私政策兩部分,協議普遍頁數較多。《報告》顯示,本次調查共發現10個方面共15項不公平格式條款問題,包括協議交易物件不明,損害消費者知情權;車企單方修改權無限制,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車企免責條款過寬,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和義務;個人資訊使用不當,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保護缺位;連結第三方增值服務,卻不提供任何保障;約定管轄只考慮車企,加重消費者維權成本等。

《報告》顯示,協議交易物件不明,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多數協議都明確車企名稱且為單一主體,但是14家車企中有6家車企為儘量擴大己方權利,將參與服務的關聯企業或第三方都寫為協議當事人卻又不明確列明當事人名稱,可能導致消費者不瞭解協議的交易物件。對此,省消保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交易物件不明的情況下,消費者知情權無法保障,消費者請求解決問題時可能被推諉,維權時無法確認責任主體。

《報告》顯示,車企協議中,個人資訊使用涉嫌過度商業化,有7家車企的協議中規定,這些車企可透過收集到的使用者資訊來形成使用者畫像並向用戶展示、推送商品或服務等條款。省消保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個人資訊原則上不應出境,如果提供給境外接收方,應當告知境外接收方相關資訊,並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有4家車企協議中直接含有可能分享到境外的條款。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但《報告》顯示,14家企業全部透過單方制定的格式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或仲裁,且選擇的管轄法院或仲裁均是車企所在地,並非與消費者協商確定,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省消保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合法合規和健康發展,希望各新能源車企根據上述問題,進行自查自糾,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下一步,省消保委將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上述企業開展約談工作,要求各企業限時整改,保障消費公平。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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