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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地方官員為什麼不願意去當小吏他們為什麼不願意去當官的地方

引言

在古代社會中,官吏是兩個不同的職業,吏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不僅在中央上數量多,在地方上也是一個複雜的群體。他們身份是十分特殊的,不是官但是擁有了部分的權力,擁有了官民這兩種性質。通常是作為官和民之間資訊傳遞的橋樑。特別是在地方上的吏,基層上的行政處理靠的都是吏在維護,所以說對於吏的管理上必須要十分的嚴格,否則很容易激發地方上百姓的矛盾。

地方上的混亂離不開吏的作用,不少的吏貪贓枉法,開始魚肉百姓,為禍一方。這些吏正是因為深知法律,所以在地方上開始欺壓官員現象也是不少的發生。宋代對於吏的關注也是在腐敗方面,所以開始對於吏進行管理。宋代的地方官員更換十分頻繁,這就導致了不少的官員還不如吏瞭解當地的實際情況,從另一方面也能夠看出吏所在地活動十分的頻繁,對於當地的政治生態造成不同的影響。

一、宋代官吏

宋代地方官基本上是三年就要被遷走,這也是為了防止地方官在地方上培植自身的勢力,而吏的任期卻是不固定的,大部分時間的吏退休之後自身再選人進行繼承。

這就說明了地方上的吏並不會和官員一樣受到任期上面的約束,擁有很大的自主性,同時即使吏進行了調動,也不是很遠地方的調動,往往是在附近調動,這是和官員不一樣的地方。

同時地方官員的職責有很多,包括了原本的賦稅、教化、刑獄等等都是由地方官進行管理的,如此多繁多的地方政務,官員是力不從心的,所以大多都是吏進行工作。

於是乎,地方上的吏成為了當地權力的實際使用者,不少的官員被吏所矇蔽,要麼就是勾結,這也是吏在地方上強勢的一個重要原因。宋代官員的遷轉使得給吏在地方上充足活動的機會。官員會對於剛到的環境感到陌生,而吏成為了一把手,能夠解決官員不少的問題,以至於在行政上沒有停滯,這也是吏所存在的重要因素。總的來說,吏的違法是在於官員的手下所行動的,很大程度上與官員對於吏的態度有關。

二、地方吏的能力

吏是在地方上行政上面的重要力量,許多政令的實施離不開吏的參與,他們在地方上處理政務的貢獻是很大的,主要是承擔了很多繁瑣的地方政務。根據區域的規模劃分,區域越大的,處理的政務也是越多,分類更加的細化,吏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各級吏擁有自身的職責劃分,更加具有專業性。從本質上來說,吏的作用是為官府服務的,能夠更好的處理官員的任務,逐漸的成為了處理政務的一把手。

當吏群體開始對於地方上的行政越加熟悉的時候,往往也成為了一種非法獲利的能力。當官員昏庸無能的時候,吏在日常的工作中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力進行貪汙腐敗。同時,吏也是架起官與民之間溝通的橋樑,吏可以直接向官員彙報地方上的情況。同時,吏也是因為自身的工作,在地方百姓中頻繁接觸,由此可見,吏處在了官民之間發揮著重要作用。

《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富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

結語

吏在國家的政治權利中處在了一個十分特殊的地位,他們是官民之間溝通的橋樑。維護了中央和地方上政務上面的運轉,越大的區域,就會有越大的政務要處理。吏的數量也是越來越多,出現了專業化的趨勢。同時吏是深知地方政治的人員,新上任的官員在處理政務的時候大多都是靠著吏進行運作的,這就給吏進行貪汙腐敗的機會,矇蔽官員或者是與官員同流合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