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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是如何處理外國人犯罪的?有沒有損害“絲綢之路”?

「來源: |小鳥不死 ID:xiaoniaobusi」

漢朝時,西域各國要向漢朝“納質”,與漢朝建立藩屬關係;中央也用索要“質子”來保障對邊疆的統治。這些質子一般都居住在長安的蠻夷邸,有專門的人員接待和管理。這些質子一般都是各國國王的兒子,他們犯了罪會受到什麼懲罰呢?對他們的依法處理有沒有損害“絲綢之路”呢?

《漢書》就記載了這樣的一個故事:

徵和元年(公元前92年),樓蘭王死了,想要立在長安當質子的那個樓蘭王子為國王。然而,因為這個質子違反了漢朝的法律,被處以宮刑(就是司馬遷受的那個刑罰),所以漢廷就告訴使者:天子很喜愛這個質子,不能將他派回國繼位,請你們立第二順位的王子繼位吧。於是樓蘭換了一個王子繼位,漢朝命令新國王再派一個兒子過來當質子。

這個新的樓蘭王在漢朝和匈奴之間搞平衡,同時又派了一個質子到匈奴。後來這個樓蘭王死後,匈奴先得到訊息,把在匈奴的這個質子搶先派回國即位。這個匈奴派回的質子背叛漢朝投靠匈奴,後來被漢使刺殺。

從這個故事可以知道,

質子作為樓蘭王的繼承人,如果違反了漢朝的法律,仍會依法懲處,甚至會導致質子喪失繼位資格

對於犯了大罪的國王,

漢朝會將其斬首,並懸掛在入京質子、使節和商人居住的蠻夷邸,以弘揚國威、警示四夷

。漢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西域都護甘延壽、副校尉陳湯發西域諸國兵至康居,誅滅郅支單于。他們上書要求“宜縣頭槁街蠻夷邸間,以示萬里,明犯強漢者,雖遠必誅。”東漢永元六年(公元94年)西域都護班超“發諸國兵討焉耆、危須、尉黎、山國,遂斬焉耆、尉黎二王首,傳送京師,縣蠻夷邸”。可見,到了東漢,懸首蠻夷邸還在發揮著警示和約束、規範的作用。

漢朝對外國人如此嚴格執法,當時的漢人在國際上反而很受尊重。

匈奴對漢人以外的國家的人那是能殺就殺。比如對大月氏,“盡殺降將族人,取其王頭顱為酒器”。

“滅東胡,殺降卒,以慕容、拓跋貴胄為奴”。

但匈奴對漢人則非常寬容,一般都是“皆配之與胡女而留之”,比如蘇武、張騫。對於投降匈奴的漢朝將領,則是:

單于以女妻陵,立為右校王,與衛律皆貴用事。

單于素知其漢大將,以女妻之,尊寵在衛律之上。

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起碼也得恢復到漢朝的水平吧。在國內對外國人,依法判決;在國外,外國女子以嫁給中國男人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