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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CT檢查前的碘試驗中患者過敏死亡,醫方須承擔賠償責

一、關於腎盂造影檢查

肖某某生前於2017年4月11日11時46分因膀胱腫瘤到被告x縣人民醫院的外四科住院治療。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查心電圖,心電圖右偏;尿常規,支援尿路感染診斷;血常規、PSA、AFP、電解質,肝腎功能基本正常;CT:膀胱壁似輕度增厚;彩超:左室順應性下降;左腎囊腫;胸腹平片無異常。被告在未明確書面告知肖某某或其家屬前,擬對肖某某進行靜脈腎盂造影檢查。

2017年4月13日11點10分,被告對肖某某行泛影葡胺試驗(以76%泛影葡胺1ML加生理鹽水稀釋至2ML),推至一半後肖某某出現噁心嘔吐,立即停止推注,予以靜脈推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鹽酸甲氧氯普胺10MG,肖某某於11點11分出現呼吸困難、呼之不應。

二、關於過敏後搶救

1點15分出現脈搏捫不到,聽診心音消失,無自主呼吸,立即心肺復甦,予以腎上腺素1MG,阿托品0。5MG靜脈推注,告病危,重診監護,請各相關科室醫生搶救,心跳、呼吸未恢復,心電監護顯示無波形,持續心肺復甦,於11點20分重複使用腎上腺素1MG,阿托品0。5MG靜脈推注,心電圖顯示心率50次/分,波形正常,自主呼吸未恢復。

予以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納洛酮1。2MG靜脈推注,監護顯示肖某某心室顫動,立即予以電除顫,予以靜脈推注速尿40MG,甘露醇100MG靜脈滴注,停用多巴胺,11點40分,出現人機對抗,考慮肖某某自主呼吸恢復,予以安定10MG靜脈推注鎮靜,予以急查血常規、電解質、肝腎功能,複查心電圖竇性心動過速心率115次/分,血氧飽和度99%,血壓140/90MMHG,瞳孔對光反射存在,予以留置導尿。

三、關於患者死亡

經抗炎、護腦、維持水電解質平衡等治療,肖某某仍處於淺昏迷狀態,經專家會診,x縣人民醫院建議將肖某某轉上級醫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過敏性休克、心跳、呼吸驟停,心肺腦復甦術後,缺血缺氧性腦病。

肖某某於2017年4月16日2時30分轉院,2017年4月16日4時15分入x市中心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心臟停搏復甦成功;2、碘過敏性休克;3、慢性支氣管炎;4、血尿查因;5、前列腺增生;6、肺部感染;7、感染性休克;8、急性呼吸衰竭;9、單純性腎囊腫(左)。

2017年8月14日,肖某某死亡,x市中心醫院總結意見為:年老患者,血尿查因,患者因過敏性休克心臟驟停,心肺復甦後,經積極治療後患者雖恢復竇性心律,但一直昏迷。心肺功能差,病情危重。診斷為:心臟驟停、碘過敏性休克。死亡原因:心跳驟停。

四、

患方觀點

2017年4月11日上午11點左右,死者肖某某因尿血到被告處就醫,經常規心電圖、B超、CT、X線、血液、尿液等檢查未能確診尿血原因。醫師於4月13日在病人及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對病人進行碘靜脈注射試驗,致使病人因碘過敏休克、昏迷。

4月16日急診轉至x市中心醫院治療,經x市中心醫院檢查、診斷:1、心臟停搏;2、為碘過敏性休克;3、缺氧性腦(昏迷)。原告為治療肖某某花費巨資,但肖某某仍然為深度昏迷植物人狀態,之後死亡。被告應當賠償其損失。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費用218379。46元。

五、

醫方觀點

本案中被告不存在違規診療行為,沒有過錯,被告對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複方泛影葡胺並不要求進行碘試驗,不存在被告注射碘試驗濃度過高的問題。

六、鑑定

意見

患者肖某某(患方)因反覆血尿逐漸加重前往x縣人民醫院(醫方)進行診治,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碘過敏性休克伴持續性腦昏迷存在因果關係。患者自身體質及醫方的診療行為過錯是致患者碘過敏性休克伴持續昏迷的同等原因。

七、

庭審意見

關於損失認定,對原告的親屬肖某某因治療、搶救、死亡,造成的損失,本院認定共計218379。46元。關於責任認定,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本院認定由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9189。72元(218379。46元×50%)。對被告提出的複方泛影葡胺並不要求進行碘試驗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八、

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院判決,由被告x縣人民醫院賠償原告因其親屬肖某某死亡的經濟損失109189。72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