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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是如何防止性賄賂的,隱藏這張圖片說清一切!

性賄賂,也就是俗稱的“美人計”,是非常巧妙而灰色的權色交易。

它最大的問題,在於它不僅只是男女作風不正的私德問題,而是直指公權力的腐敗亂象。性賄賂,並不是一個新的罪名,只是那些年來不斷有人干係到,倒重現發酵起來。

“廉則興邦,貪則亡國”,是中國人早有的共識。而嚴以治吏,更是歷代王朝共通的做法,所以在防治“性賄賂”上其實並不心慈手軟。 古往今來的無數案例足以表明,貪財貪色往往密切交織,且惡性互動,懲治貪色必須施行重典治吏政策。

古人只是比我們老,並不比後人傻。在性賄賂、性腐敗常見的以色謀私、通姦、強姦、嫖娼等等問題上,早有預想和對策。

首先,是性賄賂發生地的杜絕。性賄賂、拉皮條,最普遍的地方當在聲色場所。中國古代對這項管控極嚴。東莞式權色交易、公然量販化極盡色情肉慾刺激的世界,在中國過去從未出現過——即便是晚明那樣的放辟邪侈社會。

我們現在受到影視劇的誤導,總以為古代妓院橫行,搞得性產業合法化早已普遍、公開的淫亂行為很受保護似的。實際上,古代妓院並不流行,甚至基本沒有,只少數時候,在少數大城市盛行過一段時期,小地方、鄉下更不存在所謂妓院。這等傷風敗俗的風氣,是不可能被官府所允許的。

聲色,是人性之所需,古代政府的做法,基本是疏而不堵,樂而不淫。比如,唐代王朝後設有教坊,是專業官署,其職在專管雅樂之外的樂、歌、舞,其地則是宮廷樂伎聚居之地,主要為皇家宮廷服務。在地方,則又有官伎,給官員們偶爾公餘消遣,所有事情都是公開的,是處在互相監管的環境中,性賄賂的可能性是不大存在的。唐宋以前政府,多半如此做法。

所以,白居易的“琵琶行”就是規規矩矩聽官伎彈奏,柳如是從來靠才藝而不是拿身體作生意,即便到了晚清《海上花列傳》,你也看不到有肉體買賣的記錄。那時的官員、文人混官伎,多半隻是風雅,並不肉慾惡俗。

其次,對於一些隱形的性賄賂形式,比如暗地嫖娼、借招伎搞變相賄賂的行為,古代法律處罰力度極大。基本上沒有官員敢於頂風作案。

中國古代,妓院不被允許,可暗娼當然有,也不可避免。但也是多半如宋人《都城紀勝》講的,“酒閣內暗藏臥床也”,偷偷摸摸搞,不可能門口大張旗鼓掛著招牌,遒勁書法寫著“怡紅院”三字。反正你要翻歷史,如今讓人色變那些傳染病,什麼狂犬病、天花、小兒麻痺、鼠疫、梅毒、包括香港腳等,基本都是歐洲傳來的,中土沒那麼性氾濫,少有這些亂七八糟的東西。

那時,多的是伎院,是伎女,類似現在的KTV和女性藝人,無論官辦私營,一概賣藝不賣身,宋代的勾欄瓦舍、明代的秦淮諸豔,都是此屬。官員、富商要在這些曖昧地方聚會在明清兩代都是禁忌,更何況要明目張膽地搞性賄賂,這是很難辦到的。

因為,我們可以看到,至少在形式上,性賄賂的發生源是法律所嚴控的。

在過去,普通百姓去嫖娼法律不怎麼監管,但是官吏宿娼、搞權色交易的性賄賂卻為法所不容,處罰極重。比如,《明律》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清律》規定,“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犯罪。若官員子孫( 應襲蔭者) 宿娼及生員挾妓者,罪亦如之”。

看這些律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說,至少在明清,官員之間若要搞什麼嫖娼、吃花酒之類的性賄賂,受到的責罰是“杖六十”、“邊遠敘用”、“降一等”等處罰。“杖六十”什麼概念,如果對古代笞杖之刑有了解的都知道,這是足以致人於死地的。

當然,巧妙規避性賄賂的風險也是多的。比如,古代禮法、律法再嚴,至少對於重婚、包養等行為是不禁止甚至是鼓勵的。也因此,古代有錢人、官宦人家也不大需要出去犯法搞權色交換,直接在家養妓女,包養小妾就行了。你當官去吃別人的花酒涉嫌犯法,但是娶別人送的小妾理論上卻沒問題。

當然,若有查出貪瀆問題,也是要法辦的,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而且,古代中國官場,不要說公然的性賄賂的,其實對於現代人熟悉的通姦、強姦、性騷擾、猥褻民妻等這些性行為或隱形性賄賂,制裁也很明確,很嚴苛的。而且,這些罪行都是專門為官員制定的。

比如,關於通姦罪。我們看史載, 早在東漢章帝時,荊州刺史謝夷吾就接手一亭長的“和姦案”,處罰嚴厲。唐律對“部曲、雜戶、官戶”對通姦是“各加一等”,明清兩朝對官吏通姦也都是重加處罰,所以我們黨紀政紀中,“通姦”常常出現在通報上,日益成為遏制性腐敗、性賄賂的一項規制,也是有傳統淵源可尋的。咳咳。

再比如,官員如果敢公然性騷擾、甚至強姦,比之平民,受到的處罰更重。唐律規定,普通人的強姦罪之刑為徒二年( 無夫者) 或二年半( 有夫者) ,官吏強姦則為徒二年半或徒三年。元律更牛氣,強姦有夫婦女既遂者直接死刑,未遂者處流刑; 清律也大體遵循這一規則。古代中國,倫理社會,對於男女之事,出了紕漏,處罰是極重的。

像如今的官民強姦罪,量刑這麼低,過去沒有的事。宋仁宗延祐五年,武進縣某縣官,只是將民妻阿五“扯捽戲謔”,結果被杖罰“六十七,罷現役,降二等雜職內敘用”。

但是,我也需要說明的是,這些終究只是明面上的規則,潛規則有麼,肯定是有的。

舉例:北宋初,滄州節度使張美是個能吏,但愛財好色,就喜歡搞逼婚、收受性賄賂。天子趙匡胤聽聞,不但沒有按律處置,只是讓其母轉告張美,大意是說,要錢,可以找我,至於良家小女,“好生相待才是”。在很多封建時代,懲治性賄賂、性腐敗的國家大法,常常就這麼流為一紙空文,可嘆。

只是,我們可以說,中國曆代王朝,無論怎麼動亂,畢竟都始終禮法至上,嚴男女之大妨,對於官員性腐敗、性賄賂的懲處大體上都是狠嚴厲的。他們也許早就明白,“食色,性也”,貪色根植於人性,講道德沒有用,只有以法制之,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