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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小哥送餐時摔傷,沒有監控還能得到賠償麼?

外賣小哥送餐時摔傷,但是事發地沒有監控,小哥也沒有報警,勞務公司和外賣平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呢?日前,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審結生效了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主審法官運用高度蓋然性認定一外賣小哥送餐途中受傷,依法判決勞務公司賠償相應的醫療損失。

圖片來源:東方IC

案情回放

外賣小哥楊先生透過註冊“蜂鳥眾包”APP的方式,成為“蜂鳥眾包”的一名外賣騎手。

2020年12月30日9時左右,楊先生在某外賣平臺接單的一起外賣配送過程中,因地面結冰溼滑導致電瓶車打滑,以致摔倒受傷。受傷後,楊先生忍痛送完幾單後便回家休息。睡了一覺後發現腳部已經腫脹。

當天下午2時許,楊先生至醫院就醫治療。根據病歷記載:楊先生主訴為外傷後,右小腿右足疼痛伴活動受限7小時;現病史為7小時前受傷後,右小腿右足疼痛伴活動受限;查體為右小腿右足腫脹淤青伴畸形,疼痛,壓痛,活動受限;初步診斷為下肢損傷。此後,楊先生多次入院治療,併產生醫療費。

2021年5月,楊先生委託鑑定機構就其傷後所需休息、營養、護理期限及後續醫療進行鑑定。經鑑定,結論為:被鑑定人楊先生因意外致右側外踝骨折、右側脛骨下段及腓骨上段骨折,經手術治療,傷後酌情給予休息期至鑑定前一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期60日、營養期30日、護理期30日。

楊先生認為,事發時其正在送餐,屬於在提供勞務時受傷,便將外賣平臺以及外賣分包的勞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支付相應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事發地點無監控,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中,被告外賣平臺辯稱,不同意原告楊先生的訴請。其表示,與被告分包勞務公司存在勞務關係;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者僱傭關係,其並非原告的用人單位,且對原告所稱的受傷經過、受傷時間均有異議。本起事故無任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故對事發經過不予認可。

被告分包勞務公司也辯稱不同意原告楊先生的訴請。其表示,公司透過“蜂鳥眾包”APP展示送餐任務,所有的配送任務均由騎手自行選擇,接單後自行配送即可。公司與原告之間存在的是服務合作關係,不存在勞動、勞務或者僱傭關係。另,原告陳述的事發經過無任何客觀依據,不予認可。

楊先生與分包勞務公司簽訂過《服務合作協議》,其中明確被告分包勞務公司有權依據服務標準或要求等內容檢驗騎手的服務內容,並按照發布內容的約定及騎手的行為對騎手採取扣款、罰款、獎勵等行為,騎手在服務期間不得飲酒,亦不得同時使用第三方同類應用軟體,絕對禁止對平臺商戶、實體店內的服務人員、顧客及其他第三人任何理由的口頭、肢體上的人身攻擊與人身傷害等。

“公司管理我,就得對我負責”

庭審中,原告楊先生自述平臺對其健康、著裝及行為規範有要求,並有抽檢;並且,平臺對配送時間有明確規定,如未在相應時間之內完成配送,則會產生相應的處罰;另外,楊先生自述購買了個人意外險以及騎手綜合險。

被告外賣平臺則表示平臺不存在對其著裝進行核實,根據協議,未按照時間完成配送,被告分包勞務公司會產生處罰。

被告分包勞務公司則表示其未強制要求原告著裝,騎手可以同時註冊多個APP;關於超時配送的處罰,是屬於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計算依據無法確認;關於保險,是公司為騎手整體購買。

“2020年12月,具體哪天不記得了,早上十點不到,原告妻子扶著原告,原告推著電瓶車回來。當時問原告要不要去醫院,原告說不需要,當時原告就穿的是藍色的送外賣的衣服。”楊先生的鄰居作為證人出庭證明道。

“2020年12月30日早上九點到十點的樣子,我經過上海市某路那裡的一個橋,那裡是很窄的路,在旁邊看到有個電瓶車倒下,當時其是由北向南走,在拐彎處看到原告人倒在地上,當時他身著藍色的外賣衣服,其問原告有沒有事情,要不要去醫院,原告說問題不大,他就走了。”事發地點的一名證人出庭證明道。

兩被告對兩證人的證言均不認可。

法院抽絲剝繭,運用蓋然性規則依法判決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外包服務合作協議》內容顯示,“蜂鳥眾包”騎手作為資訊平臺的配送員,是由被告分包勞務公司負責招募並建立合法的用工關係,支付騎手勞動報酬,對騎手進行管理。同時,被告分包勞務公司提供的《服務合作協議》也明確其對騎手的工作內容存在制約,對騎手實施獎懲機制,併為原告楊先生購買了保險,故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分包勞務公司存在勞務僱傭關係,與被告外賣平臺之間不存在勞務僱傭關係。

根據送餐記錄顯示,2020年12月30日當天原告楊先生服務時間區間為5時51分許至9時57分許。雖然原告就醫時間是於當日下午2時許,但結合原告自述、證人證言及就醫記錄等證據材料,原告在配送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兩被告也無相反證據予以抗辯。故法院對原告在配送中受傷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分包勞務公司賠償原告楊先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7萬餘元。

判決後,被告分包勞務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原告楊先生在配送過程中受傷,被告分包勞務公司理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外賣小哥如遇類似在無監控區域發生事故等情況時,建議第一時間透過報警或者拍攝現場等方式對證據進行固定,以防事實認定困難的情況出現。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胡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