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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行視角】朱海:企業家精神是一個屬於行動範疇的概念人力

文 ︳朱海就

企業家精神不是要素(人力資本)概念,而是一個屬於行動(判斷)範疇的概念。如何理解企業家精神很重要,因為它涉及對創新和經濟增長的認識。

企業家確實擁有獨特的人力資本,但這不是企業家精神的本質特徵。企業家的人力資本是利用的物件,或者說,如它不被利用起來,本身不會創造任何東西。

只有當企業家的人力資本被企業家正確地利用時,才創造出財富。

企業家的判斷決定資本(包括人力資本)如何使用,使用到哪裡,等等。

由於企業家的人力資本並不意味著創新,對企業家的人力資本進行投資(如各種激勵)不一定會促進創新。企業家做出準確的判斷,把資本(包括自己的人力資本)用於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並獲取利潤時,才是創新。可見,創新不只是“投入”概念,而是“判斷”概念。創新不是“投入”產生的,而是“投入被如何使用”的結果。增加人力資本投資並不意味著企業家的判斷更準確,而是企業家的判斷決定在哪個方面增加人力資本投資。

當企業家根據自己的判斷,投入要素,並承擔風險時,這種“行動”才是創新性的。

著眼於“激勵”來思考創新的思路,正是因為把企業家精神視為人力資本,認為只要增加研發投入,就可以促進創新,按照這種思路,要實現“促進創新”的目標,就是給企業家或科研人員提供更大的激勵。然而,這是一種計劃經濟思維。創新固然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但資金不是創新的充分條件,如前所述,

企業家手中有更多資金並不意味著企業家的“判斷”會更準確。

資金只是企業家實現目標的手段,是跟著企業家的判斷走的。

創新是不同的產權主體構成的判斷之鏈。企業家判斷投資什麼,投資者判斷誰值得投資。後者也是企業家,因為他們也做出判斷,承擔風險。創新是企業家和投資者的判斷共同作用的結果。投資者把自己的資金委託給企業家去經營時,這看似存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但只要這個投資者投入的是自己的資金,他就會努力地監督企業家對資金的使用,並在資本市場上行使用腳投票的權利。這種“關心”和“可退出機制”(懲罰機制)的存在,意味著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不是分離的。或者說,當存在對企業家的判斷進行判斷的市場時,就不能認為是分離的。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為存在這種分離呢?就是當投入資金的主體使用的不是他自己的,同時也不存在這種懲罰機制時,存在這種分離。如政府的投資、補貼,如在科研或其他公共領域的投資就屬於這種情況。這時不存在判斷政府行為是否有效的市場,因為往往都是“專家”說了算。

當把企業家精神理解為判斷時,才會意識到保護產權對創新的至關重要性。

在產權得到良好保護的情況下,企業家才會關心其資產的使用。為獲取最大利潤,企業家會把資產用於他認為利潤最大,也就是最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領域。

在產權得到保護的情況下,產生判斷企業家的判斷是否正確的市場。

相反,如把企業家精神理解為人力資本,則看不到產權和市場對創新的重要性,以為透過各種方式,如鼓勵消費,促進投資和補貼等“激勵”企業家,就會促進創新。然而,如前所述,不能只通過這樣的激勵促進創新。

如沒有產權的良好保護,那麼創新以及經濟增長都無從談起。一些國家的經濟增長相對乏力,從根本上說是因為這些國家的法治水平低,產權得不到良好保護。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家沒有激勵發揮創造性。

相反,在產權得到良好保護的國家,企業家精力充沛,經濟也就更具有活力。

上文比較了對企業家精神的兩種不同理解,即從“人力資本”與“判斷”角度的理解。這兩種理解分別對應於兩種政策:一種是提供人為的激勵,另一種是保護財產權。

企業家精神不屬於人力資本,因此用人為的激勵政策來刺激創新並不可取,這種方法甚至會人為地製造扭曲,從而抑制經濟增長。

可見,正確理解企業家精神,對我們採取有效的政策而言是非常有意義的。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