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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這些合同陷阱你不要信!這些合同陷阱,務工人員要注意了!

春節過後,外出務工人員將面臨新一輪求職潮, 簽訂一份合法、規範、有效的勞動合同,對於保障自己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在這一過程中,務工人員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兒,特別要避開以下幾類合同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口頭約定型”合同

案例:

胡某應聘一家個體餐飲部當廚師。發工資時,餐飲部老闆從胡某的月工資中扣除了1000元伙食費。對此,胡某認為應全額計發自己的勞動報酬,老闆卻說豈有白吃之理。因沒有書面依據,胡某只好自認倒黴。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本案中,胡某即使未與聘用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己利益受損時也完全可以參照同行業的工資標準要求“同工同酬”。

“一邊倒型”合同

案例:

夏某應聘到一家企業工作,工資為每月2000元,當時該省人社部門規定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是2220元。得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夏某要求補發工資,企業則認為勞動合同內容是雙方自願約定達成,不同意補發工資。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本案中,夏某在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工資的約定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無效條款。

“違法型”合同

案例:

劉某應聘到某針織有限公司打工。從上月開始,公司單方決定,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扣除1000元,用產品替代。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針織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劉某工資。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其產品代替貨幣支付工資的做法,顯然違反了勞動法律的有關規定。

“生死免責型”合同

案例:

王某到一家建築公司打工,合同約定“發生死傷事故企業概不負責”。不久王某在操作中傷了左手手指,花去醫藥費38000元。公司表示只負擔住院期間的工資。王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王某的工傷待遇及相應的損失費由建築公司負責。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原勞動部在《關於企業內部個人承包中保險待遇的問題覆函》中也指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關於“傷殘亡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不具有合法性。據此,本案勞動合同中“死傷概不負責”的條款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是無效的。